2018-07-23 13:59
北市一名劉姓機車騎士今年2月被檢舉,指無故在車道暫停,還對著後方按喇叭的車輛比手勢挑釁,遭罰1萬2千元。他提告抗罰,稱當天是在找停車位,被叭後受到驚嚇差點摔倒,他才主動下車理論,竟被惡意報復。台北地院審理後,認定他確實違規且並未遭受緊急危難,判裁決所勝訴,可上訴。
劉姓機車主張,當天他在住處附近找車位,卻被後方車輛猛按喇叭,驚嚇後一時身體感到不適、險些摔倒,急需情緒平復穩定,接著下車至後方溝通,豈料對方不理睬,只好稍作休息後返家。期間已被那名駕駛惡意逼車又辱罵,竟於行車糾紛後,被對方採用片面影音資料進行報復性誣指。
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辯稱,收到檢舉民眾提供的行車錄影畫面,顯示劉駛於大直街2巷時,突於車道中暫停長達1分22秒,並下車朝後方走去,經查證有違規事實後,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規定裁罰。
法院指出,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規定,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,不得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,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,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;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規定,駕駛汽車有非遇突發狀況,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。
法院認為,裁決所依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》與其附件施以罰鍰,基準表是基於母法授權而為訂定,且內容視行為衍生危害交通安全輕重,區分不同標準,符合「相同事件相同處理,不同事件不同處理」之平等原則,並未牴觸母法。
法院表示,「突發狀況」應有立即發生的危險性及緊迫性狀況存在,例如前方突然發生車禍、道路塌陷、車輛惡意危險駕駛或巨大貨物突然掉落路面、惡烈天候情況等緊急突發狀況,導致駕駛當下不得不採取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時等措施,如此始符緊急避難及條例中例外而不予處罰規定。
當時劉既未遭受緊急危難,更未見有任何身體不適,況縱如劉所稱,為追究對方肇事責任,可用行車紀錄器存證車號,以便日後報警查辦,而非必需以違規方式處理。
資料來源引用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32678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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